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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14  信息来源:政府办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源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政府同意江源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2820日《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源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江源政办201279同时废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9  

  (此件公开发布)  

 

 

  

  江源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火灾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值守  

  3.2 报告内容  

  3.3 响应分级  

  3.4 预案启动  

  3.5 应急处置  

  4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5.2 通信保障  

  5.3 医疗保障  

  5.4 宣传与演练  

  6  奖惩机制  

  6.1 奖励  

  6.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更新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规范全区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各部门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吉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白山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火灾分级标准  

  1.3.1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3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4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即将发展成为特别重大、重大火灾的事故和可能导致其他重大、特别重大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包括:  

  1)各种人为或其他因素引发,造成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社会反应强烈的火灾事故;  

  2)重点单位或重要场所发生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燃烧或爆炸起火的火灾事故;  

  3)有大量人员被困,且救援难度大、救援时间长的火灾事故;  

  4)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特别重大、重大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  

  另外,矿山、森林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1.5.1  救人第一、科学扑救。开展火灾扑救行动,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根据不同火灾事故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火灾扑救行动高效。  

  1.5.2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统筹协调,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分类指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场协同配合。  

  1.5.3  专业指挥、统一指挥。接报火警后,消防救援机构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调派消防力量到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控制火灾蔓延,抢救财产损失,有效扑灭火灾。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积极统筹跟进,各司其职,群策群力,确保火灾扑救行动有序开展。  

  1.5.4  逐级负责、妥善扑救。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扑救在各级指挥员的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区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扑救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区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区总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联系消防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销售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2.1.2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区总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下达指令,进行力量调派。  

  2.1.3  镇(街)指挥机构  

  各镇(街)要成立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相应机构,即镇(街)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镇(街)总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扑救的指挥协调工作,接受区总指挥部调派。  

  2.2  职责  

  2.2.1  区总指挥部职责  

  1)启动本级预案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  

  2)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扑救;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  

  4)指导镇(街)总指挥部工作;  

  5)需要区总指挥部协调、决定的其他事项。  

  2.2.2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区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送区总指挥部;  

  3)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扑救情况进行上报;  

  4)协调镇(街)总指挥部工作;  

  5)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及工作要求  

  2.2.3.1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镇(街)、相关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做好火灾网络舆情监测发现、报告通报、研判分析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度使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实际需要调度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危险化学品等事故处置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负责指导属地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协助组织受火灾影响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火灾扑救和调查需要,控制相关责任人,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总指挥部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经费支出。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指导、协助事发地属地镇(街)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评估,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协助火灾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为火灾扑救现场用水和抢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地下供水、供气的管道和地上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组织建筑专家对建(构)筑物坍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车辆运送参加救援的人员、物资和器材,维护公路畅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和火灾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区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广播电视台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电台、电视台的现场新闻资料收集、整理,以及按照区总指挥部、区委宣传部的要求进行新闻报道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根据区总指挥部指令,对火灾涉及公共人防工程情况提供技术支持。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火灾事故现场的气象保障服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和其他形式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参加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组织力量对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突击和攻坚;配合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完成区总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区供电公司: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和周围的电力实施管制,根据区总指挥部要求,输送或切断电源。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销售分公司: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现场应急车辆的油料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保障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保障灾害事故现场与外界的通讯联络。  

  2.2.3.2  成员单位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必须24小时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各灭火救援力量接到出动命令后,正确选择便捷的路线和运输工具,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组队集结,并安全到达火灾事故现场。  

  各灭火救援力量要坚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原则,加强信息反馈,保持同区总指挥部的通信联络,认真执行各项指令。  

  宣传单位要按照区总指挥部要求,统一口径,慎重发布火灾事故情况和相关新闻。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值守  

  3.1.1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守。在应急响应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  

  3.1.2  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3.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火灾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火灾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火灾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信息报送应快捷和与事实相符。  

  3.3 响应分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或区委、区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区级应急响应按照火灾事故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数量、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可分为三个响应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即将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二级为已经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三级为已经发生的火灾事故超出了镇(街)的处置能力或者区级认为有必要启动的火灾事故。原则上,一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联系消防工作的副区长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三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  

  3.4 预案启动  

  事发地区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灾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按程序调集辖区相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报告镇(街)总指挥部。镇(街)总指挥部依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对火灾事故等级做出初步判断,当认为达到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等级时,立即报告区总指挥部,同时本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于响应状态。区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对火灾事故等级作出判断,认为达到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等级或即将发展成为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做出启动区级预案的决定。  

  区级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的决定由区总指挥部做出。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响应状态,下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上级和本级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做好开展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开展应急处置。  

  3.5 应急处置  

  3.5.1  现场总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区总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处置工作需要,可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及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区总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总指挥部下设作战组、专家组、供水组、综合协调组、通信保障组、医疗保障组、生活和物资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事故调查处理组等。  

  作战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搜集现场相关信息,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及时向现场总指挥部反馈灭火救援进展情况。  

  专家组:由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集建筑、化工、环保、灭火等方面有关专家到达现场。对火灾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为现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供水组:在自来水供水范围内且有消防设施的情况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为火灾事故现场用水提供有利条件。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属地政府配合,负责协调火灾扑救所需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紧急调运除消防车、消防器材装备以外的专业器材装备和保障物资;协调落实灭火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医疗保障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伤员救护和转运工作,建立后方救治场所。  

  生活和物资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在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指导属地做好因灾害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销售分公司负责现场应急车辆的油料保障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参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抢救工作,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对相关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由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电台、电视台的现场新闻资料收集、整理,以及按照现场总指挥部、区委宣传部的要求进行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与配合省级和市级事故调查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政府授权委托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3.5.2  力量调集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参与处置,各增援力量要明确一名领导带队,确定运载车辆,携带通信、照明、摄像等有关器材装备,做好后勤保障,按照命令要求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展开灭火救援工作。  

  调派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为现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5.3  作战行动  

  在火灾事故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火灾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况,准确迅速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扑救火灾事故,减少损失。  

  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总指挥部要派出若干个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灾事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人员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的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构)筑物的特点、毗邻建筑的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的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的周边情况。  

  现场总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确定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现场总指挥部根据现场的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需要的其他方面。  

  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若干个救人小组进行救护。  

  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地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供水。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区公安局等部门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公安部门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3.5.4  信息发布  

  按照前述响应分级原则负责火灾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及时向可能受到火灾事故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火灾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应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火灾事故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火灾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5.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  后期处置  

  消防救援队伍在火灾事故扑救完毕后,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坍塌等部位和构件,彻底消灭余火;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可燃物质或毒气扩散,彻底消除余火或残余气体,防止阴燃和二次毒气危害;仔细搜索有无被埋压的遇险遇难人员;对事故区域及附近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防止复燃、爆炸。要向事故单位、个人或有关部门移交现场。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灭火力量,或者责成事故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监视事故现场。  

  撤离事故现场时,各救援单位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将使用过的消防水源等相关设施恢复到备用状态。  

  火灾事故扑救完毕,由事发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遵照《白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依法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发地镇(街)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等方面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总指挥部应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逐步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区总指挥部、镇(街)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调动运输车辆、挖掘设备、清障设备、起重设备、灭火药剂等,保证火灾扑救现场需要。  

  5.2  通信保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配合相关部门保障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保障灾害事故现场与外界的通讯联络。消防救援队伍的通信技术人员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组建现场有线、无线、计算机或简易通信网络,确保现场通信联络畅通。  

  5.3  医疗保障  

  区总指挥部、镇(街)总指挥部通过卫生健康部门调派医院急救车辆和急救设备,对火灾扑救行动中出现的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及时送往医院,必要时设立现场急救站。  

  5.4 宣传与演练  

  5.4.1  宣传  

  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今日头条、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公众号,加大消防知识宣传力度,增强公众预防火灾意识,使公众掌握科学的防御火灾方法。  

  5.4.2  演练  

  各级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协调各种应急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举行实战演练,以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6  奖惩机制  

  6.1  奖励  

  对扑救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6.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镇(街)应组织有关部门参照区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和解释;本预案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事态发展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其进行修订和调整,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政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