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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登记事项

索引号

000019174/2024-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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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4年04月02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探矿权登记事项

    网名:李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370 **************
    邮箱:jnd* @*****
    电话:150 ******
    通讯地址:山东省 ************


       咨询:我局于2023年10月公开挂牌出让一宗水泥用灰岩矿探矿权,面积0.65平方公里,已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首付,剩余部分待转采矿权时分期缴纳。现因地方政策客观原因导致出让范围内0.3平方公里暂时无法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我局拟拟先办理符合条件的0.35平方公里范围的探矿权证,其余部分待条件成熟时办理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手续或另办一宗探矿权新立手续,可否?

       回复:您好!《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中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作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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